杨 俊:
关于原告贵州新世诚业劳务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7月14日审理终结,并作出(2021)黔2601民初26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杨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贵州新世诚业劳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4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30000元,合计184000元;由被告杨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贵州新世诚业劳务有限公司律师费12000元;驳回原告贵州新世诚业劳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44元、保全费1646元,由被告杨俊负担5420元,原告贵州新世诚业劳务有限公司负担870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601民初262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