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洪江:
关于原告代启连诉被告樊洪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7月13日审理终结,并作出(2021)黔2601民初23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樊洪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还清所欠原告代启连借款本金50000元;二、被告樊洪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代启连为办案所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代启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26元,由被告樊洪江负担1400元,原告代启连负担126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601民初237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