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德兰:
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诉你与贵州省凯里洪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终结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601民初10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与被告周德兰、贵州省凯里洪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9月17日签订的编号为2010年凯中银个字060216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自2021年6月9日起予以解除。二、被告周德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22837.15元,并支付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计算至2021年6月9日止的借期内利息及罚息,同时需要支付违约金(以122837.15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10日起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被告周德兰归还本金之日止)。三、被告贵州省凯里洪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34元,由被告周德兰、贵州省凯里洪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在上诉期限内直接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