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再奎: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市迎宾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市迎宾支行请求依法判决:一、由你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本金25956.11元、利息3220.88 元、费用3910.63元,暂支付至2021年5月23日止本金、利息及费用共计33087. 62元。2021年5月24日起的利息、费用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至信用卡本息结清时止;二、由你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不在身份证的住所(贵州省凯里市桐荫平路45号)居住,且电话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程序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你递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天。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3)号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