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信元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申黔互联数据中心有限公司、施斌、朱旗、沈晔:
本院受理的陈志梅与贵州信元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申黔互联数据中心有限公司、施斌、朱旗、沈晔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黔2601民初512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程序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09∶00时在本院五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