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2-0017 黔东南日报社出版

2021年07月28日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公告

张 海: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张海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9205.08元、利息3451.00元(含借款正常利息、罚息、复利等暂计算至2021年3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全部还清为止),本息共计282656.08元;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二贵州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一张海的前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律师费为本金与利息之和的3%,即8480元,其余费用以相关机构的收费标准为准)。以上共计291136.08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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