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新峰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昌明、李玲与被告贵州新峰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黔2601民初24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贵州新峰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吴昌明、李玲2018年12月31日至2020年12月30日期间商铺租金57430.92元。二、被告贵州新峰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吴昌明、李玲2018年6月30日起至2021年3月15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3498元。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4元,由被告贵州新峰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吴昌明、李玲已先行交付,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403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