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花:
本院已受理原告吴树钊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黔2629民初577号。原告诉称:你们双方于2019年11月10日通过微信租赁原告房屋并拟定协议书,合约签订三年。原告于2020年11月通过微信向你收取租金时已联系不上。因你微信不回,电话不接,原告请求判决:1、依法解除原、被告所签订的协议,并退还门面;2、支付从2020年12月10日至2021年6月10日止租金12600元;3、承担违约造成的损失2000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15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时00分在本院小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剑河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