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家宪:
本院受理原告宋德峰与被告袁家宪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本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601民初24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袁家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宋德峰租金44426元。二、被告袁家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宋德峰未退还租赁物赔偿款10800元。三、被告袁家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宋德峰以33626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4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以108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四、驳回原告宋德峰的其余诉讼请求。若义务人未按照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8元、公告费400元,两项共计1928元,由被告袁家宪负担,此款原告宋德峰已先行交付,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403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