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 华:
本院受理顾志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吴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分项并在第三者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顾志峰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75171.22元;2、判决被告吴华对超出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通知书、案件跟踪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1号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