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祥虎:
本院受理原告黔东南州新农城乡消费合作社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601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黔东南州新农城乡消费合作社借款本金50000元和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资金使用费8223元,并继续支付从2021年1月1日起以未归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资金使用费给原告,计算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