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小婷:
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诉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601民初2264号民事判决书,现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袁小婷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垫付的贷款本息98131.80元。二、由被告袁小婷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保证保险费用6914.97元。三、由被告袁小婷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从2019年10月20日至2021年1月31日,469天,以欠款105046.77元为基数,逾期支付按年利率3.85%计算利息至付清为止,合计5268.82元。案件受理费2506.00元、公告费400.00元,共计2906.00元,由被告袁小婷负担。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