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志明:
本院已受理原告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志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赵志明偿还原告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99,000.00元,利息(含罚息)人民币24,129.69元。共计223,129.69元,利息(含罚息)暂计至2021年3月20日,2021年3月21日之后的利息(含罚息)按照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相关约定的利率计算至被告将借款本息还清为止;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赵志明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