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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已受理原告张宽贤、万胜强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黔2629民初580号。原告诉称:你于2019年12月底雇请原告二人到剑河县幸福社区做外墙喷漆、刮灰、点工收尾工程,完工后你于2021年2月1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2月11日前还清,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你追讨未果,现原告请求判决你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3884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时00分在本院小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剑河县人民法院
2021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