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2-0017 黔东南日报社出版

2021年08月10日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公告

凯里市怡梵户外家具经营部:

本院受理原告代学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未能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601民初36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凯里市怡梵户外家具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代学飞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9389.91元。二、驳回原告代学飞的其余诉讼请求。若义务人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6元,由原告代学飞负担1151.25元,被告凯里市怡梵户外家具经营部负担534.75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凯里市怡梵户外家具经营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送达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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