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鑫华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冉秋旭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黔东南州劳人仲〔2021〕第52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裁决确认申请人冉秋旭与被申请人贵州鑫华讯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从2020年2月26日至2021年1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决被申请人贵州鑫华讯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冉秋旭2020年3月26日至2021年1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3407.2元(大写:伍万叁仟肆佰零柒圆贰角)。如你单位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黔东南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