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苏芳: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与被告郑苏芳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601民初2274号民事判决书,现判决如下:一、被告郑苏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偿还保险赔偿款112274.77元、保险费5452.70元,共计117727.47元。二、被告郑苏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支付违约金(以保险赔偿款和所欠保险费的总和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3月1日计至偿清保险赔偿款和保险费之日止)。三、案件受理费为283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郑苏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在上诉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