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净:
关于原告石银兰与被告杨净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8月11日审理终结,并作出(2021)黔2601民初33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杨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石银兰偿还借款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杨净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601民初334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