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承伟:
本院受理石成依与王承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2601民初4963号,因你现住址不详,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601民初49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事项如下:被告王承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石成依运费6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承伟负担。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