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2-0017 黔东南日报社出版

2021年08月14日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公告

肖惠琴:

原告杨志和与被告贵州富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龙江、李雪、贵州黄平牛老大食品有限公司及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601民初32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贵州富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杨志和代偿款232349.2元,并以232349.2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原告杨志和在被告贵州富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用位于榕江县平阳乡街上村国有林的林权抵押权[榕府林证字(2015)第19010151801519号,面积1576.36亩]的232349.2元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二、被告龙江、李雪、肖惠琴、贵州黄平牛老大食品有限公司对前款在被告贵州富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偿还欠款的本息范围内,按份(平均分为五份)向原告杨志和承担分担责任,原告杨志和自行承担其担保份额。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393元,由被告贵州富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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