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昌军:
本院受理申佑荣诉你、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601民初2430号民事判决书,现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申佑荣工程款165732.88元及保函费600.00元,共计166332.88元。二、驳回原告申佑荣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14.00元、保全费1345.00元、公告费400.00元,共计5359.00元,由被告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