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2-0017 黔东南日报社出版

2021年08月18日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公告

陈光祥:

本院已受理原告黄凡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1)黔2629民初608号。原告诉称:你俩于2009年8月登记结婚后因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你对原告不予信任,性格暴躁,漠不关心,感情早已破裂。现原告请求判决:1、准许原、被告离婚;2、原、被告共同财产1栋3间3层的木房归被告和孩子所有,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造林杉木树60余亩各享有一半;3、原、被告共同欠款信用社贫困户创业无息款5万元由被告偿还。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小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剑河县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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