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2-0017 黔东南日报社出版

2021年08月19日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公告

金芳芳、吴明军:

本院已受理原告吴茗勇、吴荣敏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601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书,现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明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吴茗勇、吴荣敏176000元。二、被告吴明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吴茗勇、吴荣敏违约金45000元。三、驳回原告吴茗勇、吴荣敏的其他诉讼请求。若义务人未按照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66元,由原告吴茗勇、吴荣敏承担215元,由被告吴明军承担4551元。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在上诉期限内直接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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