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花:
本院已受理原告张秀帜诉你及龙云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黔2629民初612号。原告诉称:自2020年7月15日以来,被告拖欠的租金及电费迟迟未交,原告多次进屋催收,被告龙云森父母均以等媳妇李明花来交的理由拒绝,多次联系被告李明花均联系不上。现原告请求判决:1、判令二被告共同付清逾期的租金8300元(起止时间:2020年7月15日至2021年5月15日)、电费2163元(起止时间2020年1月21日至今)、水费147.47元、更换门锁580元、共同赔偿寻找被告误工及车船费2000元、房屋清理费用1500元,总计14690.47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小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剑河县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