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光海:
本院已受理原告王华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601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书,现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潘光海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华文2019年5月13日借款10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19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由被告潘光海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华文2019年6月14日借款10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19年12月13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若义务人未按照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潘光海承担。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在上诉期限内直接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