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平(黄平县重安镇马鸡屯村学校组村民):
本院受理审理的原告吴寿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务工,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622民初4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予原告吴寿美与被告杨平离婚。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原、被告在黄平县重安信用社贷款50000元,由原、被告各自负责清偿25000元及其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0元、公告费400元(两次),由原告吴寿美负担。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200元,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