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黔2601民初2265号
吴元琼: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与被告吴元琼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2601民初2265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601民初2265号民事判决书,现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元琼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代其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金泉支行偿还的借款本息32114.77元;二、被告吴元琼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保险费3916.51元;三、被告吴元琼以第一项、第二项之和36031.28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3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1130元,由被告吴元琼负担。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