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浩:
本院受理穆仁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601民初28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江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穆仁能本金17000元及利息(以17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案件受理费226元,由被告江浩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