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德静:
本院已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杨德静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42191.14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费3833.54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上述赔款总额及保费总计46024.68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3日起,实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暂计至2021年4月1日,违约金为42895元)。上述1、2、3项金额总计为88919.68元;4、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1号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