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2-0017 黔东南日报社出版

2021年09月07日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公告

黔东南州红鲨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贵州百洲贸易有限公司、邵良君、黄玉翠、邵琳芳、邵浩洋、潘书婷:

原告凯里市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2021)黔2601民初4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黔东南州红鲨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 内支付原告凯里市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代偿还的贷款本息1804867.71元及资金占用费(以尚欠的代偿本息为基数,自2021年1月29日开始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资金占用费至被告偿清原告代偿的贷款本息为止)。二、被告邵良君、黄玉翠、邵琳芳、邵浩洋、潘书婷、贵州百洲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驳回原告凯里市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11021元,由原告凯里市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50元,被告黔东南州红鲨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邵良君、黄玉翠、邵琳芳、邵浩洋、潘书婷、贵州百洲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871元。限你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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