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秀杰、凯里市三棵树镇小乌烧村民委员会、龙安才:
本院受理杜秋霞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601民初2369号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龙安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杜秋霞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7294.49元。二、驳回原告杜秋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杜秋霞负担158元,被告龙安才负担14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在上诉期限内直接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