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建先: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诉你与凯里市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601民初28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与被告龙建先、凯里市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2日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编号:2009年凯中银个字第0937号);二、被告龙建先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借款本金84755.70元及利息、罚息1198.96元,共计85954.66元(利、罚息暂计至2021年2月25日;其后利、罚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本金偿清之日止,但不能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四倍利率);三、被告龙建先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律师费3094元;四、被告凯里市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龙建先的上述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五、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对凯里市宁波路33号鑫鼎国际名居B3栋1单元7层702号房屋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3426元、公告费400元,共计3826元,由被告龙建先、凯里市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