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开仲:
本院受理原告李瑞成与你和丹寨县龙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601民初585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凯里市鑫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吴开仲、丹寨县龙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9月6日签订的《建筑材料租赁合同》;二、被告吴开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李瑞成租金(截至2017年7月30日)、上车费、下车费、维护费、运输费、违约金共计782040元;三、被告吴开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李瑞成215675.44元;四、被告吴开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以269.72元/天的租金标准支付原告李瑞成自2017年8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租金;五、被告吴开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凯里市鑫发建筑设备租赁站律师费40000元;六、驳回原告李瑞成的其他诉讼请求。若义务人未按照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40元,由原告李瑞成负担4581元,被告吴开仲负担7759元。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