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 雪: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北京路支行与吴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9月2日审理终结,并作出(2021)黔2601民初38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吴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北京路支行截至2021年2月7日贷款本息共计18406.30元,2021年2月8日后产生的利息(含复利、罚息)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融e借”个人信用消费贷款合同》的约定计付;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北京路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吴雪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601民初381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