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2-0017 黔东南日报社出版

2021年09月10日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公告

贵州华春惠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贵州省黄平县舞源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判决:一、由被告贵州华春惠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贵州省黄平县舞源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以下费用:1、2017年5月3日至2020年5月2日期间租赁厂房的物业管理费61,200.00元;2、原告代付的电费2750.89元;3、2020年5月3日至2021年3月12日期间的占用案涉厂房的租金52,530.00元;4、案涉厂房腾房搬迁劳务费15,000.00元;5、证据保全费用1061.65元。二、由被告贵州华春惠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贵州省黄平县舞源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赔偿以下损失:1、因拖欠物业管理费61,200.00元自2020年5月3日至2021年5月3日的资金占用损失2356.20元(按照LPR年利率3.85%计算确定);2、因拖欠的电费2750.89元自2020年5月30日至2021年5月3日的资金占用损失98.08元(按照LPR年利率3.85%计算确定)。以上一、二条款项共计134,996.82元,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贵州省黄平县舞源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39.00元,其他诉讼费(公告费)480.00元,共计3519.00元,由被告贵州华春惠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因你公司停产,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2021)黔2622民初4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后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黄平县人民法院

202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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