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国雄: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行诉你、贵州中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行请求依法判决:一、解除原告与你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二、由你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59157.55元及利息4489.90元、罚息37.44元,共计人民币363684.89元,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及罚息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3月14日起至付清本金及利息之日止的借款利息、罚息;三、原告对你的抵押物即凯里市永丰东路南侧中兴翰林天然居一期4幢2单元14层2-14-1号房,享有优先受偿权;四、你对本案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诉讼费、执行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五、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均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不在身份证的住所(贵州省黄平县平溪镇翁岩村下龙拱组)居住,且电话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程序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你递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天。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7)号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