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王珍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未能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601民初48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院判决如下:原告王珍花提出与被告潘海龙离婚,准予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珍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3日
国内统一刊号:CN52-0017 黔东南日报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