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2-0017 黔东南日报社出版

2021年09月16日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公告

石春燕:

本院受理原告王立军与被告石春燕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622民初6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准许原告王立军与被告石春燕离婚;二、被告石春燕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王立军返还彩礼38000元;三、驳回原告王立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600元,原告王立军负担300元,被告石春燕负担300元。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费200元,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黄平县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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