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矿产资源开采行为的监管,规范开采秩序,保护矿产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扫黑除恶相关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联合执法集中整治,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法定机关审批和许可,盗采、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否则,以非法采矿论处。
二、凡在凯里市辖区内从事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自行到相关部门接受处理的,将从轻或免除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按自首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对拒不停止开采的,一经查实,依法顶格处罚,对其使用的机械设备依法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理。对于性质恶劣,涉黑涉恶的,将按扫黑除恶相关规定,予以重点打击。
三、凡在凯里市辖区内从事代为销售、运输、收购非法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自行到相关部门接受处理的,将从轻或免除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按自首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对拒不停止代为销售、运输、收购非法矿产品的,一经查实,依法顶格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理。对于性质恶劣,涉黑涉恶的,将按扫黑除恶相关规定,予以重点打击。
四、严厉打击各类参与、保护非法采矿行为。对党员干部以个人或家属名义参与非法违法采矿及为非法违法采矿充当“保护伞”的问题线索,将及时移交纪委监委,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五、严厉打击拒绝、阻碍矿山执法行为。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一律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监督,举报非法采矿和代销、运输、收购非法矿产品行为。对举报内容属实的,主管部门给予举报人1000-5000元奖励。举报电话:110、12336、0855—8223830。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凯里市公安局 凯里市自然资源局 凯里市林业局 凯里市应急管理局 凯里市农业农村局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凯里分局 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凯里市交通运输局 凯里市水务局
202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