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里市鸿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瑞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贵州新峰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原告钱来文诉被告凯里市鸿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瑞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贵州新峰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黔2601民初48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贵州新峰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凯里市鸿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钱来文从2016年5月3日起算至2021年5月2日返租金503325.82元及资金占用费150997.75元;二、驳回原告钱来文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27元,由被告贵州新峰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凯里市鸿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40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经过60日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