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燕华:
本院已受理原告龙安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1)黔2629民初601号。原告诉称:双方于2006年6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感情不和,你于2019年2月15日上午9时离家外出后,至今联系不上。现原告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子女龙媛媛与龙建城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每月每人1500元支付抚养费及子女教育费和医疗费的50%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开庭时间为2021年12月7日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开庭地点为本院小法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剑河县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