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铭阳:
本院已受理原告赵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倩请求依法判决;一、由你归返原告借款本金110000元;二、本案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等实现债权费用由你承担。因你不在身份证的住所(贵州省凯里市造纸厂4栋1单元7号)居住,且电话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程序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你递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天。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8)号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