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小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宋德峰与被告温小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601民初3542号民事判决书,现判决如下:一、被告温小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宋德峰租金23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所欠租金为基数,自2020年8月16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二、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416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温小勇负担。原告已全额预交,被告在给付上列款项时,将所承担的诉讼费部分一并付清给原告。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