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建生:
关于原告凯里市国盛五金供应站与被告杨建生买卖合同纠纷案,本院已于2021年9月22日审理终结,并作出(2021)黔2601民初46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杨建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凯里市国盛五金供应站支付材料货款32014元,及2020年1月17日起至2021年5月24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497.16元。并以32014元为基数,向原告凯里市国盛五金供应站支付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3.85%加计50%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4元,由被告杨建生负担,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凯里市国盛五金供应站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601民初460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