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剑彬:
本院已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行诉你及被告肖长燕、贵州中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行诉称:1.解除与你及被告肖长燕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2.由你及被告肖长燕偿还贷款余额258590.21元及利息、罚息3457.33元(暂算至2021年3月13日),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2021年3月14日至付清借款本息。3.由贵州中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确认原告对你及被告肖长燕提供位于凯里市永丰东路南侧中兴瀚林天然居一期第2幢1单元15层1-15-2号房屋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权。因你离开户籍所在地(原广宁县江屯镇大岗村委会斗对屈村7号,现为广宁县江屯镇大连村委会斗对屈村7号),不仅通讯无法联系,而且在外住址不详。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程序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6号小法庭(一楼)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