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2-0017 黔东南日报社出版

2021年09月26日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公告

李 鸿:

关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与被告李鸿、凯里经济开发区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9月22日审理终结,并作出(2021)黔2601民初41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李鸿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贷款本金139241.34元,暂支付至2021年3月21日的利息2393.83元(含借款正常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39241.34元。对于2021年3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产生的利息(含借款正常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计付;二、被告凯里经济开发区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李鸿应承担的货款本金、利息(含借款正常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6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鸿、凯里经济开发区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601民初414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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