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9-10月)
9月2日 州委发出《关于宣传实施<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决定》说《自治条例》已经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颁布,198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各级党委要提高对《自治条例》颁布和实施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学习,广泛宣传,深刻领会《自治条例》的精神实质,承担《自治条例》规定的任务,清理现行各项规定性文件,为实施《自治条例》作好准备。《决定》要求凡与《自治条例》规定相抵触的属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制定的规定性文件,应予以修改补充;凡属上级制定的,要逐条校对,提出意见,及时报请上级修改。
10月21日 州委统计,改革八年来,全州人民储蓄存款余额年均增长37.12%,全州储蓄存款已达2.8874亿元,比改革前的1978年增长15.41倍。储蓄存款大幅度上升,表明改革后人民群众收入不断增加。
(选自州委党史研究室编《中国共产党黔东南州历史大事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