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2-0017 黔东南日报社出版

2021年09月28日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1)黔2601民初3312号

龙国栋:

关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以下简称:工行凯里分行)诉被告龙国栋、凯里市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泰地产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9月22日审理终结,并作出(2021)黔2601民初33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与被告龙国栋、凯里市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二、被告龙国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借款本金364524.37元及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8775.21元,两项共计373299.58元;其后产生的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自2021年1月1日起按本案《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利率计付,但利息、违约金合计金额不得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所得金额。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对被告龙国栋所抵押的位于贵州省凯里市迎宾大道盛世荣华2栋1层1-1号房屋(他项权证号:凯房预凯里市字第201307704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务本息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68元,由被告龙国栋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601民初331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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