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黔东南州融媒体中心记者 康莉
乡村是自然生态保留最集中、传统文化保存最富集的地域,是人类的共同财富与精神家园。409个中国传统村落、94个国家命名的“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在黔东南,乡村不仅是苗、侗等各族人民的生存家园,更是生态环境和民族文化这“两个宝贝”的重要载体。
“有些游客来到我们黔东南的传统村落旅游,会感觉远观像幅画,近看还存在着乡村环境脏乱差的现象,旅游体验感就打了很大的折扣。乡村环境是村容第一形象,是乡村经济文化的最直接体现。”州人大常委会民族与法制委主任委员杨清云向记者介绍说,从脱贫攻坚到乡村振兴,乡村人居环境的持续改善,让老百姓的获得感、幸福感大大提升,但距离实现“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质生态产品需求和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目标任务还存在较大差距。
如何提升全民参与度,加强和整治乡村环境助推乡村振兴,为黔东南的乡村发展注入新的生机和动力?
首先要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建设美丽宜居乡村,着力解决乡村环境脏乱差问题,规范农村生产生活垃圾、污水治理等工作,推动乡村环境卫生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黔东南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引导和保障乡村清洁活动,巩固经验成果,建立长效机制,以利于加快推进自治州乡村清洁治理,进一步提升乡村人居环境水平。
杨清云告诉记者,目前在乡村清洁立法方面,国家还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贵州省也没有出台相关内容的地方性法规。制定《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同时,参考借鉴了广西、云南、四川等地的相关立法经验。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于2021年4月28日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29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州人大常委会坚持开门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条例》初稿于2019年8月提交州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后,反复进行论证调研和公开征求意见,对文稿进行字斟句酌的修改。2020年4月,提交州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审议,根据审议意见,认真组织研究讨论,在州人大常委会相关领导的带领下,多次深入各地乡村开展调研论证,实地查看乡村清洁、环境卫生情况,听取基层意见、建议,总结乡村清洁经验,经过对数据与资料分析、反复讨论修改,进一步完善条例文本。
“调研中,群众反映最多的是:你们不让我在家门口养鸡,也不让我去山上养,那我去哪里养?”杨清云告诉记者,做好调研,是立法的基础。《条例》与村民的生活生产息息相关,很多问题需要在调研中与村民面对面地交流中发现。例如:针对农村畜禽放养的普遍性现象,《条例》设置了可以根据村规民约和实际情况,在自然村寨、社区划设禽、畜禁养区和放养区的具体内容,对乡村清洁工作的维护和管理等内容予以原则性规定,增强乡村清洁管理过程中的灵活性。
据悉,《条例》共六章四十一条,适用范围为黔东南州行政区域内的乡村清洁活动。乡村清洁遵循政府主导、村民自主、社会参与、多元投入、注重实效、因地制宜的原则。《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村(居)、自然村寨、社区的职责权限以及家庭、村(居)民、生产经营者等的权利义务,规定了乡村清洁设施、设备、场所等规划、建设、配备、管理、使用等标准规范,建立完善了城乡统筹的乡村生产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转运等制度机制,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黔东南的社会实际,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新时代要有新气象,更要有新作为。《条例》的出台,在黔东南建立了长效的乡村清洁制度,引导村民养成健康、卫生、绿色、生态环保的生活方式,将乡村产业发展与文化建设等有机结合,让每一位村民都成为乡村清洁的参与者与受益者,使美丽乡村更具“精气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