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2-0017 黔东南日报社出版

2021年09月29日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公告

杨通茂: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行诉被告杨通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杨通茂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合同标的额为189000元)。二、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94455.81元、利息299.36元,共计94755.17元。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及罚息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8月5日起至付清本金及利息之日止的借款利息、罚息。以上合计共189299.36元。三、判决原告对被告杨通茂的抵押物即凯里经济开发区中昊大道35号常驰山与城一期工程3栋7层7-5号房,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判决被告贵州常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诉讼费、执行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五、判决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1号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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